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22号原告:陈丽滨,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苍南县龙港联意注塑加工厂,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洲路534-536号一层。
经营者:吴联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滨与被告苍南县龙港联意注塑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丽滨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丽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