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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380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黄冠忠,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乐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1725元。

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证券、车辆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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