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3507号之一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