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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绪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023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绪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绪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王绪文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王绪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王绪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00元,依法将上述存款划拨至本院,本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83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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