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46号原告一: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琴,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二: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经营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原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琴,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国贸中心6号楼招银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二: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经营地广东深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三路海王银河科技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郑州国贸商业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西瑞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