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2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910192921,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510685730,特别代理。
被告:剑河县精益眼镜店,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仰阿莎东大道14栋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81。
经营者:彭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剑河县精益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