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利映、谢晓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刑初625号
案件名称刘利映、谢晓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3刑初6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利映,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令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晓剑,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丽娜,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吉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玉英,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丽莉,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海月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开始,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和黄玉英等人以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8F010档为办公室、以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2B001档为销售档口、以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城2011档为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华为、三星和苹果手机等电子产品,从中非法牟利。

2019年3月14日,民警在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八楼8F010档、2B001档、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城2011档查获假冒华为、三星、苹果、RU注册商标的电子产品一批及销售单据14张。

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认定,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人民币14175元,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为人民币271648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依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利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利映属犯罪未遂;

销售商品未实际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基本上是没有获利的;

被告人是初犯;

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利映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被告人谢晓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晓剑属犯罪未遂;

系初犯;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谢晓剑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丽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丽娜构成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

是初犯。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丽娜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玉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玉英属于犯罪未遂;

在犯罪中是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认罪态度较好;

属于初犯、偶犯;

家里还有小孩、老人需要照顾。

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黄玉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和黄玉英等人以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8F010档为办公室、以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2B001档为销售档口、以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城2011档为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华为、三星和苹果手机等电子产品,从中非法牟利。

2019年3月14日,民警在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八楼8F010档、2B001档、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城2011档查获假冒华为、三星、苹果、RU注册商标的电子产品一批及销售单据14张。

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统计,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人民币14175元;

缴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为人民币271648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物出入账、销售单、银行卡、作案工具手提电脑、U盘、手机(均已拍照存档),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计划、公司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经营报表、考勤登记表、年终总结、年终奖发放表、年度报表、奖金表,营业执照、商铺租赁合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建议维修价格参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伍勒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鉴定证明、价格说明及附件、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公证书,三星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委托书,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代理人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建议销售价格参考、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李某1、董某1、荣某1、邱某1的证言,证人钟某1、林某1、刘某、黄某1、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认定标的协助书明细表汇总,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映、谢晓剑、刘丽娜、黄玉英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将大部分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对于缴获的该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玉英在本案中负责仓库管理及电子产品打包,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不宜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关于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利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谢晓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刘丽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玉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