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222号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朱东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合餐饮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高沙社区193号一楼南。
经营者:韩丽。
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合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合餐饮店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