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524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品书店,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烟台道84号。
经营者:王三彪。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品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