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50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雪,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住所地汕尾市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金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2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雪在位于汕尾市区承租一间棚屋,用于制作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香港美心”月饼,期间雇用一名外省工人协助制作月饼。
2018年8月27日上午,汕尾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该生产假冒“香港美心”月饼的生产窝点,现场缴获烤炉、包装机、分块机等机器设备8部,干燥剂、糖浆、面粉、炼奶、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材料一批,“香港美心”月饼包装标识35000个、假冒“香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成品4320个,半成品3978个(已销毁),蜜瓜月饼1210个。
经鉴定,所缴获的假冒“香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成品的市场零售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35324元。
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被告人周某雪进行网上追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雪在汕尾火车站派出所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月饼包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至27日期间,未经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雪在位于汕尾市区附近承租一间棚屋,用于制作生产注册商标“香港美心”月饼,期间其雇用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协助制作月饼。
2018年8月27日上午,汕尾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该生产窝点,现场缴获烤炉四部、包装机二部、分块机二部、美心月饼包装标识35000个、干燥剂34包、糖浆10瓶、空箱62个、面粉33包、脱氢乙酸钠添加剂34包、天柱山梨酸钠添加剂3包、炼乳1件48瓶,成品“香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4320个,半成品“香港美心”月饼3978个(已销毁),蜜瓜月饼1210个。
后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雪在汕尾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经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缴获的“香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成品的市场零售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35324元。
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涉案月饼的酸价、过氧化值、铅等15个检验项目均检验合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雪供述,并有证人邹焕荣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汕市区工商移字〔2018〕001号]、《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提供证据通知书》《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及抽样照片》《委托鉴定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关于周某雪涉嫌生产销售“香港美心月饼”侵权产品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移送资料清单》《物品处理记录》《物品处理照片》《情况说明》,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陆丰市公安局上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租赁房屋合约书》,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MMARXHBM30614523),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2018年香港美心月饼广东省零售价表》《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香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价格认定结论书》[汕价认定(2018)094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雪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雪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其产品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未危及人身安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本案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烤炉四部、包装机二部、分块机二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假冒美心月饼包装标识35000个、成品“香港美心(流心奶黄)”月饼4320个及干燥剂、糖浆、面粉、炼奶、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材料一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吕俊智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俊杰书 记 员 林嘉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