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083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佛山市采由莼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中心36栋2层K2001号商铺F2215-A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6WYLJ4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采由莼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