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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潮盛业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潮盛业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潮盛业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82号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明、胡犇,均系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潮盛业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侧、澜石二马路南侧自编F座1号。

经营者:陈泽斌,,住广东省******4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潮盛业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19年*月7日立案受理。

2019年*月8日向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并通知原告在其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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