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184号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8号厂房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熊银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品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E3137(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石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品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佳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