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米果儿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林北村。
法定代表人:林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式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辉,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海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安市米果儿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式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瑞安市米果儿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与黄式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瑞安市米果儿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安市米果儿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瑞安市米果儿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