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同富裕工业园茶树A栋七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围第二工业区B栋厂房八楼。
法定代表人:冉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勇,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恩公司)、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琪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悦公司)、黄勇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思美琪公司、思美悦公司、黄勇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唐恩公司也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唐恩公司、思美琪公司、思美悦公司、黄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黄勇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50元,由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50元、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0元、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和黄勇共同负担人民币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1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24日 涉案专利 “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实用新型专利 (ZL2016XXXXXX.4)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勇。
裁判结果 裁定: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黄勇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专利号为ZL201620118413.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被告黄勇对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