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儿麦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中约坊西约3号401。
法定代表人:卓庆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乐游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矮岗二巷1号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酷儿麦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乐游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酷儿麦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广州乐游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酷儿麦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酷儿麦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广州酷儿麦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