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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思思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8583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思思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思思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58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思思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51号民宅一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MA5JXDAE77。

经营者丁建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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