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陶洞岗、氹底坑”(原金爵陶瓷有限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3。
法定代表人杨正文。
被执行人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2号鹏基莲塘工业区710栋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P。
法定代表人陈妙玲。
关于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
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645元。
案件诉讼费18486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凡帝尼系统门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欧钛金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17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
除此,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房屋、国土、车辆、工商、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另经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和财产。
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2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