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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4民初27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4民初2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

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经营者:张云。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与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琴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销毁所有含有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纯k”物品及装饰等;

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调查取证费1000元、公证费800元、律师费5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纯K”是原告汇聚了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在设备、装修、饮食、酒水品质、服务等方面,均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要求自己,以给客户呈现高品质的娱乐享受为目标,将“纯K”品牌推向市场,并在短短三年时间内,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成为广为人知的KTV服务品牌,也在KTV服务行业中获得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为维护品牌形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商标转让,成为前述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被告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实体。

201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广告牌、店内装潢、宣传灯箱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但被告并非原告的加盟店或直营店,被告的前述行为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的前述行为业经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公证。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缺席未答辩。

横琴好唱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一份七页、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一份七页、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一份七页。

证明:1、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2018)兰国信公内字第7524号公证书一份十四页、美团网页截图一份三页、时间戳认证证书一份一页、电子证据保全材料一份(原件)。

证明: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仅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广告牌、店内装潢、宣传灯箱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还将与原告的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在网络上宣传、推广。

第三组证据:“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荣誉证书及奖杯照片一份一页、“2015年度最佳KTV”荣誉证书照片及报道截图一份一页、“纯K”品牌参与公益活动材料一份十页、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一份十一页、大众点评合同一份。

证明:1、2016年3月,原告的“纯K”品牌被第二届中国KTV服务体系评选为“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的事实;

2、原告的“纯K”品牌在That’s杂志年度票选中荣获“2015年度最佳KTV”荣誉的事实;

3、2016年,原告的“纯K”品牌携手金羽翼残障儿童艺术康复服务中心关爱自闭症儿童,并在“纯K”品牌所有门店义卖自闭症儿童的绘画作品明信片;

4、原告的“纯K”品牌自2013年至今一直在进行网络推广。

第四组证据:《纯K经营指导合同》及付款凭证二份二十六页、公证费发票一份一页、律师费发票一份一页。

证明:1、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380000元;

2、原告为调查取证支付公证费800元的事实;

3、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事实。

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缺席未质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纯K”是原告自行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为维护品牌形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商标转让,成为前述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实体。

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在其店面门头、电梯内指引牌、电视屏幕、包厢内物品等处及网络宣传上突出使用与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另,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并非原告横琴好唱公司的加盟店或直营店。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商标转让,成为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在其店面门头、电梯内指引牌、电视屏幕、包厢内物品等处及网络宣传上突出使用与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上述对“⺢”标识的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其店铺时,首先观察到的是“⺣”标识,由此产生对该标识足够的注意力,误以为“⺤”为该店的注册商标,从而产生该店铺的餐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相同的混淆,故应认定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横琴好唱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限、被侵害商标的知名度及横琴好唱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赔偿横琴好唱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的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494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所有含与前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物品及装饰等;

二、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自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具体金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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