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69号 原告:安吉梓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目中路70号(沁河湾)1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洪博、姚清,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源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水,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梓祺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吉源翔木业有限公司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9月4日,原告安吉梓祺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安吉梓祺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梓祺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吉梓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吉梓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