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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与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甘01行初91号之一
案件名称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与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鑫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行初91号之一原告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三甲集镇上集村1社。

法定代表人马忠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回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

法定代表人马得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建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陕西鑫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八府庄园****。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回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甘临知法处字〔2017〕03号)一案中,原告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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