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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任丘市新华供销大楼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9民初8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任丘市新华供销大楼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任丘市新华供销大楼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初8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新华供销大楼。

住所。

住所地:任丘市京开南道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745262。

法定代表人:冯振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任丘市新华供销大楼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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