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初8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新华供销大楼。
住所。
住所地:任丘市京开南道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745262。
法定代表人:冯振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峰,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任丘市新华供销大楼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