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74号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郓城县锦江之星商务宾馆,住所地山东省郓城,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州街道临城路中段路南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乔壮志,男,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锦江之星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