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民初265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南王工业园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泉铭,经理。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镥迪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月明珠商务大酒店旁麦迪隆购物中心明珠店 经营者:邵鑫。
被告:菏泽牡丹区麦迪隆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成阳路麦迪隆购物中心成阳路店 经营者:岳茜。
被告:菏泽开发区麦迪隆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麦迪隆购物中心 经营者:岳茜。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镥迪百货超市、菏泽牡丹区麦迪隆百货超市、菏泽开发区麦迪隆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明洋酒业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镥迪百货超市、菏泽牡丹区麦迪隆百货超市、菏泽开发区麦迪隆百货超市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