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爸爸的选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57992号
案件名称山东爸爸的选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爸爸的选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57992号原告: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318。

法定代表人:王胜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熳曼,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爸爸的选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花园大街东首路南,天鼎丰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胜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熳曼,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北京爸爸的选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爸爸的选择公司)、山东爸爸的选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爸爸的选择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北京爸爸的选择公司与山东爸爸的选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寻梦公司立即删除其拼多多APP上的侵权商品链接并停止对我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寻梦公司在其拼多多APP及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消除其商标权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3.判令寻梦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事实与理由:北京爸爸的选择公司系第16346157号和第236440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山东爸爸的选择公司系北京爸爸的选择公司全资子公司,系“爸爸的选择”品牌产品制造商及经销商。

寻梦公司系拼多多APP平台的运营者,我公司发现其平台上的多家店铺(包括自营店铺)未经授权擅自在店铺及/或商品描述等多处使用“爸爸的选择”商标标识销售婴儿纸尿裤类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我公司多次向寻梦公司发送侵权通知,但寻梦公司至今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寻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寻梦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故请求将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本院既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诉争争议涉及对店铺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判断,本案并非仅涉及线上侵权。

因此,对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原告住所地归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本案的管辖连接点。

本案应当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

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寻梦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