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民初858号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10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7。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
被告:东营市伊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康宁路94号富海西湖印象2期3-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G。
法定代表人:王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伊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