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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钢城区卤尚坊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6民初1288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钢城区卤尚坊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卤尚坊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288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卤尚坊熟食店。

经营者:尚绪杭。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卤尚坊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卤尚坊熟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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