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106号原告:张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文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秀,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存,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景新与被告李文耀、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张景新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原告张景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