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599号原告:广东爱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玉芳厨卫电器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iv>原告广东爱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玉芳厨卫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爱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爱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爱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爱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