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31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岑明珍,女,汉族,1989年2月20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岑明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