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2执215号李志刚、吕瑞琪、蛟河市利金足疗会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与被执行人吕瑞琪、蛟河市利金足疗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9年3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一、蛟河市利金足疗会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李志刚‘利金足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牌匾、广告牌及门店大堂使用‘利金’字样,销毁带有‘利金’字样的所有宣传资料;
二、蛟河市利金足疗会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志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三、驳回李志刚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7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民终2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行停止使用“利金”字样;
并向本院交纳了赔偿费60,000元、诉讼费2,200元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52元。
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自动将本院(2018)吉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本院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志刚。
2019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案件执行费8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