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2890号原告:杜歆杰,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CHENWENYUAN)。
被告:汕头市宝蓝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雄。
被告:汕头市小学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丁铭杰。
原告杜歆杰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汕头市宝蓝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小学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杜歆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歆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