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3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李尚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经营者:李恒举。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李尚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