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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庆县闻名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663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庆县闻名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余庆县闻名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66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美铃,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闻名烟酒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敖溪河滨道。

经营者:毛远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安敏,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庆县闻名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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