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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郁鑫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505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郁鑫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郁鑫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505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郁鑫通讯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钰,经营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门面。

诉讼代表人:罗钰,该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飞,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郁鑫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胡爱萍、宗小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中,被告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

2019年5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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