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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烘假释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7刑更3584号
案件名称谢某烘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某烘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更3584号罪犯谢某烘,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粤030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以罪犯谢某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假释,于2019年10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姚佛强、戴炳水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依法指派干警梁建现、骆浩德出庭履行职责。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某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考核总分1348分。

2018年12月获得表扬,2019年6月获得表扬。

2019年2月1日欠产扣6分,累计扣6分。

该犯已经全额履行罚金。

该犯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实际刑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条件。

综合考虑罪犯谢某烘的原判情况和服刑后的改造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某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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