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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城阳区奥乐家生活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43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城阳区奥乐家生活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城阳区奥乐家生活用品超市;金明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城阳区奥乐家生活用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26号综合负-2层18号。

经营者:金明顺。

被执行人:金明顺,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图们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01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金明顺主动将案款人民币7501元、执行费50元转账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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