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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行终383号
案件名称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新乡市知识产权局;雷保宽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终3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新兴农场S307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新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三合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占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亮,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海燕,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雷保宽,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星波、杨文利,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因诉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雷保宽专利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初3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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