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0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恒远制衣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
经营者梁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多预交7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