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277号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华秀亮亮烧烤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武汉流行视窗购物广场街道口店**新区**。
经营者李颖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C。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老程家餐馆,经营场,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桥机嘉园******商2程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7B。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华秀亮亮烧烤店、武汉市汉阳区老程家餐馆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向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老程家餐馆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前,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