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黔03民初65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彬,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全,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播州区鸿福购物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警官小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徐孝能,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播州区鸿福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