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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播州区鸿福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播州区鸿福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播州区鸿福购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黔03民初65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彬,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全,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播州区鸿福购物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警官小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徐孝能,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播州区鸿福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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