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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滨海县正红镇吉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民初420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滨海县正红镇吉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正红镇吉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20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正红镇吉丰超市,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复兴社区(金彭电动三轮车附近)。

责任人:杨谷余。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正红镇吉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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