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122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洲: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海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崔海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被执行人崔海洲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被执行人承担1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海洲自觉履行7150元后,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案款71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崔海洲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同时申请本案执行依据内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