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77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龄琼,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喵星人文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1798号。
经营者:林文杰。
被告: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东望洋工业区5号厂房3栋201。
法定代表人:黄茂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喵星人文具店、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