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11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城西加油站。
住所地:平舆县郭楼镇郭楼村委马庄(驻新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326831058R。
负责人:赵景荣,系平舆县城西加油站投资人。
被告:赵景荣,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平舆县城西加油站投资人。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立,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雪丽,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雪丽油料销售部。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平舆县城西加油站、赵景荣、刘雪丽、刘雪丽油料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王俊,被告平舆县城西加油站、赵景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立,刘雪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雪丽油料销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雪丽油料销售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雪丽油料销售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雪丽油料销售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