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11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恒泰越翔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189号1层019室。
法定代表人:李积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甘肃恒泰越翔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