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执异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A座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57342M。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四季圣园”025幢0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3MMT84。
法定代表人:王喜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王喜龙,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通渭县,系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王喜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盖有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查询专用章的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股东(发起人)、公司章程等资料,证实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投资人(股东、发起人)王喜龙,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100%,认缴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27年1月1日、实缴出资额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系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本院(2018)鲁1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投资人(股东、出资人)王喜龙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王喜龙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王喜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8)鲁1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