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5民初728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HMTK9W),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果品批发市场D-301。
法定代表人:张丽。
被告:南京哲韵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E7UQ8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66号果品市场惠民街区D-2-4。
法定代表人:王明鹏。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南京苏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哲韵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