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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东莞市鸿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东莞市鸿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东莞市鸿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41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11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鸿宾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厂房四楼。

法定代表人:翁某1。

被告: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长龙社区长洞街志中工业区A栋四楼A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1。

原告钟伟彬诉被告东莞市鸿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晨企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1年×月25日立案。

钟伟彬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钟伟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伟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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