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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合作区金浩电脑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1民初8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合作区金浩电脑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区金浩电脑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民初8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作区金浩电脑销售部,住所黑河市爱辉区铁路街183号。

经营者:刘玉杰,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作区金浩电脑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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